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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Grasslan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条目作者李拥军

李拥军

最后更新 2024-04-10
浏览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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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法律。

英文名称
Grasslan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所属学科
草业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6月18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2013年6月29日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做出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决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共9章75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规定了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范围,国家草原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建设利用草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义务和权利,国家鼓励草原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国家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等。

第二章草原权属,共8条,规定了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权属证书核发,草原承包经营及草原承包的调整,草原承包合同及草原承包经营者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草原权属争议的解决等。

第三章规划,共9条,规定了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统一规划制度及规划编制的主体、原则、内容、效力及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草原调查制度,草原等级评定标准,草原统计制度及统计的主要内容,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及动态监测的主要内容等。

第四章建设,共7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草原建设的责任,草种基地建设及优良草品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草原防火设施建设,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治理,加强草原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等。

第五章利用,共9条,规定了草原承包经营者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载畜量标准的制定,草原划区轮牧及牲畜圈养,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的管理,遇到自然灾害时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相关要求,草原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期限及要求,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等。

第六章保护,共14条,规定了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禁止开垦草原及退耕还草,严重退化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在特定区域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开展经营性旅游等活动的要求,草原防火的方针及相关要求,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机动车在草原上行驶的要求等。

第七章监督检查,共5条,规定了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加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有关单位和个人支持、配合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工作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3条,规定了对各类违反草原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其中,对违反草畜平衡制度规定的行为的纠正和处罚措施,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会规定。

第九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所包含的内容,本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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