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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

/ability to conform behavior/
条目作者赵虎

赵虎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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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英文名称
ability to conform behavior
所属学科
法学

控制能力主要受到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正常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为,在没有外力制约的情况下,能自主地启动、展开、调整及终止行为。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则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丧失辨认能力也就必然不具备控制能力;只有在辨认能力存在的前提下,才需要确认其控制能力。

对控制能力的判断要远远难于辨认能力,难以准确把握。因此,有些国家不采用将无控制能力作为不负刑事责任独立的理由。由于难以胜诉,英美国家也极少以控制能力丧失或削弱为由为当事人辩护,以达到减免罪责的目的。迄今,中国仍可采用控制能力削弱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对控制能力的判断,经常采用警察在侧原则。所谓警察在侧原则,是指在警察或纠察人员出现时,正常个体的违法行为应有所收敛,而控制能力严重受损者,在此情形下仍然我行我素。这是判断控制能力较好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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