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中国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首先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有关地方)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
《指导意见》阐述了“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启动实施草原补奖政策的重要意义,明确了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任务目标。通过实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继续推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引导农牧民合理配置载畜量,科学利用天然草原,促进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加快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牛羊生产高质高效发展;稳步提升农牧民收入水平和改善生活条件,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生态文明、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基本原则。一是保持政策目标、实施范围、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四稳定”,坚持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以农牧民补助奖励为主要实施内容,确保政策实施的连贯性,稳定农牧民的政策预期。二是继续坚持草原补奖政策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四到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调动落实政策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有关地方负责草原补奖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要细化方案,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指标。三是继续坚持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项目单位)”,确保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实施全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完善绩效管理,有关地方要全面开展对放牧家畜控制、草原生态改善、草牧业发展等情况的绩效评价,加快资金发放,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农牧民切身利益。
《指导意见》提出,第三轮草原补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草原禁牧,推动草畜平衡。对生态环境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禁牧补助7.5元/亩(1亩=1/15公顷)、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的标准进行测算。地方可以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有关地方要将目前已明确承包经营权但未纳入第二轮草原补奖政策范围的草原优先纳入补贴范围,并结合本地区中央财政草原补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同时合理利用“封顶保底”措施,科学确定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等具体发放标准以及封顶、保底标准,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和因补贴过低影响农牧民生活的现象。草牧业发展政策也要遵循支持到户的要求,确保农牧民享受草原补奖政策的收益不降低。
为做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有关地方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建立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各项工作。同时明确了财政、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在落实政策中的主要职责。二是加强基础工作。要求有关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政策实施方案,以及支持草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内容。前两轮实施禁牧的草原植被恢复达到解禁标准的,要转为草畜平衡,科学有序利用,动态调整,防止一刀切。要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可靠。三是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建立健全省级草原补奖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方案,资金进行转账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方式将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支持草牧业发展的资金要按照相关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发放要严格落实村级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有关地方各级农业农村、财政、林草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