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处于发展阶段,心智也尚不成熟,未成年人理应受到国家、社会更多的关注和保护,让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1924年,国际联盟便通过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前提作适当的考量”,成为日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先驱和向导。1959年联合国大会上的《儿童权利宣言》首次要求“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成为对儿童的教育和指导负有责任者的指导原则”。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提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18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要尽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共同养育儿童,父母主要关心的事就是儿童的最大利益。”至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中得以最终确立。《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尽最大努力使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得以落实。随着这一原则的确立,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所有事项中、尤其是在家事领域,保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也成为众多国家立法及司法追求的目标。
《儿童权利公约》虽然提出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这一原则,但是公约中却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界定。国际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从法理分析其内涵主要体现在3方面:①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突出未成年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强调尊重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利益最大化。②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体现在当未成年人利益与其他利益产生冲突时,如父母利益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一致时,应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③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中的利益是未成年人的所有利益,不仅涵盖物质、经济利益,而是要涵盖儿童作为人在健全的人类环境中依据其能力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