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由军队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目的是把可能产生的卫生方面的问题,或危害人身健康的因素控制在生产、保障等各项活动开始之前,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
1983年6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设立了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全军统一制发了《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卫生监督员证》,随后此项制度不断完善,领域不断扩展。
军队卫生许可范围包括:军队专用和自供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部队内部食堂、饮食保障社会化食堂、生活服务中心、宾馆和招待所餐厅,以及军队管辖范围内的其他从事食品生产、食品供应、餐饮服务的单位;军队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系统;军队宾馆和招待所、理发室、公共浴室、游泳场馆、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军人服务社等公共场所;军队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学科研单位等。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有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场所且符合要求,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体检和卫生培训合格,符合该专业卫生防护的特殊要求,并如实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和抽样检测,合格后发给许可证,不合格的提出审查意见,并限期整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审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