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管理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管理、水土保持监测设施管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管理。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管理主要是对水土保持造林措施、种草措施和工程措施的管理;水土保持监测设施管理主要是对各类水土保持监测点上的监测设施、设备和仪器的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管理主要是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林草措施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林草措施的维修养护等管理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的维修、管护和更新等活动,既包括日常性的养护、维修,又包括周期性的更新、改造等活动。201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将“科学管理、注重效益”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第三条),将水土保持设施管理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要求“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第十九条),强调对水土保持设施要达标使用、保护优先、防治并重、治管结合(第十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和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