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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递减律

/law of land diminishing revenue/
最后更新 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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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没有新的突破的条件下,在单位面积土地上连续追加劳动和资本,当投入土地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超过一定限度,由稀缺到充裕,追加部分所得的收获渐趋减少,土地总收益的增加亦呈递减趋势的土地生产力经济理论。

英文名称
law of land diminishing revenue
所属学科
农林经济管理

法国经济学家A.-R.-J.杜尔哥最早提出土地收益递减规律。英国农学家J.安德森[注]的“土地收益递减规律”认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要增加农产品的供给,必须付出更多的劳动和资本,使得农产品的成本上升,等量投入的收益递减。英国经济学家T.R.马尔萨斯提出“土地肥力递减律”,认为人们耕种土地获得的产量,并不随资本和劳动的增加而相应地增加,在一块土地上追加投资,超过一定限度后,追加的收益会依次递减。K.H.马克思和F.恩格斯批判了马尔萨斯的理论,指出如果没有科技进步,单纯追加资本和劳动,超过一定限度后则会引起土地收益下降。在农业生产技术不断进步的事实面前,英国经济学家N.W.西尼尔[注]J.S.密尔[注]先后明确指出,土地收益递减律要以生产技术和生产力不变为前提。

农业使用上的土地是自然历史过程的产物,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可把土地看成是固定的农业生产要素。在单位土地面积上追加投资通常是在一定技术条件下进行的,增加一定性能的各种生产要素,如肥料、种子、农机具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当生产要素的增量超过一定限度时,土地收益就会出现递减趋势。只要技术不变或者没有重大新的突破,不能消除时间和空间对生产力的限制作用,土地收益递减律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进步能够提高土地对其他投入资源的容受力,能够使土地报酬不断增加。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土地收益递减律,当农业投资的增加超过某个限度时,收益就会出现递减趋势,由此便产生了农业投资的合理界限问题。它要求注意单一投资的合理集约度、各种要素的适当配比,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投入单位面积土地的肥料、种子和农药等不应超过技术界限。农业经营者在追加投资,特别是规模较大的投资时,总是会伴随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和机器设备,改良土壤和改进经营方式,因此,与追加投资相联系的新增收益的比例可能增加或不变,也可能下降,但不呈必然的递减趋势。

  • 许经勇.正确认识土地收益递减问题.农业技术经济,1984,(1):32-34.
  • 杨欢进.评新版《辞海》对“土地收益递减律”的释义.河北学刊,2010,30(5):135-140.
  • 张伯荃.土地收益递减规律探讨.经济科学,1984,(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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