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要求缔约国家或地区为每个海上搜救责任区设立一个RCC。RCC通常设在搜救责任区内能有效执行其职能的地方,如设在通信、国防、空中和海上服务机构中,这样,除履行搜救职能外,还可执行其他职能。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根据需要,RCC可以在国家和地区多个层级上建立,并由本级政府进行管理,以保证能够有效利用本地的搜救资源。层级越高,提供搜救服务的水域范围越大,可以协调使用的资源也越多。各级RCC的职责,应该与所划定的搜救责任区相适应,特别是搜救资源,应该满足搜救责任区内常见险情应急的需求。
在几个层级上建立RCC,称为几级搜救协调体制。中国是三级搜救协调体制,即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沿海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和地级市海上搜救中心(也称海上搜救分中心)。
海上搜救中心
分为运行职能和管理职能两类。运行职能在应急状态下进行,主要包括搜救行动的组织、搜救任务的协调和搜救作业的指挥等。管理职能是日常为保证运行职能的有效履行而设定的保障性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搜救工作计划,组织搜救培训与演练,保证搜救设施处于可用状态以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每级搜救中心都在设立时明确了其职责。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职责是:①制定全国海上搜救作业发展规划和全国海上搜救计划。②划定各省、市、自治区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的搜救责任区,核准各省、市、自治区海上搜救中心划分的在本搜救责任区内各搜救分中心的海上搜救责任区。③负责统一组织、指挥跨省、市、自治区搜救责任区重大海难事故搜救行列,协调各搜救中心工作。④制定各类专用搜救船舶及航空人员的培训要求,并监督实施。⑤根据全国搜救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措施。⑥组织跨省、市、自治区搜救责任区的搜救演习。⑦负责搜救作业涉及的国际事务。⑧审定、出版国家海上搜救手册。
人员一般包括搜救中心负责人、搜救中心工作人员、搜救任务协调员和新闻发言人。
设备取决于预期对搜救中心的要求以及其他的职能范围。一般包括通信、信息、标绘、出版物和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