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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

/ship safety inspection/
最后更新 2022-03-30
浏览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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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英文名称
ship safety inspection
主要分类
船旗国监督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
所属学科
交通运输工程 水路运输

中国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中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中国对国轮的安全检查工作起源于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1982年7月1日巴黎谅解备忘录生效及欧洲水域开展港口国监督后,中国的港务监督部门在大连和天津试点对到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1984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船舶安全检查成为法律赋予交通主管部门的一项职责。交通运输部于1985年发布了《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以及先后于1990年、1997年和2009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逐渐正规。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①船舶配员。②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③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④载重线要求。⑤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⑥船舶保安相关内容。⑦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⑧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①开航前纠正缺陷。②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③滞留。④禁止船舶进港。⑤限制船舶操作。⑥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⑦驱逐船舶出港。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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