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学 . 交通运输工程 . 水路运输 . 〔海事保障〕 . 海事 . 海上交通工程

船舶报告制

/ship reporting systems/
条目作者付玉慧

付玉慧

最后更新 2023-02-23
浏览 152
最后更新 2023-02-23
浏览 152
0 意见反馈 条目引用

通过无线电报告提供、搜集或交换信息,为搜救、交通服务、天气预报和防止海上污染的各种目的提供信息的系统。又称船舶报告系统。

英文名称
ship reporting systems
又称
船舶报告系统
所属学科
交通运输工程 水路运输

18世纪初,英国劳埃德首先在全球重要地点建立通信网,搜集船舶的动态情报。20世纪初,港口的各种作业均按照船舶所报的预期到港时间而得到保证。自1930年起,有些船公司规定出海船舶必须定期向船公司报告其船位、航向和航速。同年又引进了无线电话,它使负责驾驶的人与外部直接传送航行的情报,后来很快发展为今天驾驶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并且被美国和加拿大法定为强制性的。1950年初,一些港口开展了咨询服务,运用雷达对港内船舶动态进行监视,并与引航员随身携带的无线电话联系。1958年7月10日,美国海岸警卫队发起商船自动报告制,以改进船舶搜寻与援助,即自送海上船只相互救援协会(AMVER)。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国际海事组织,IMO)做出决定:建议各缔约国政府鼓励所有船舶在航行于船舶报告系统覆盖的区域时报告其位置,并使船舶免费发送此类电报。1967年10月,IMO大会建议缔约国政府要求船舶驾驶台备有甚高频电话,并在特定频道上保持守听,以提高航行安全。继油船“Torrer Canyon”号在1967年因搁浅而导致大量石油污染后,IMO大会看到在港口附近设立港口咨询服务的作用,并建议各国应考虑提供这种服务并指令船长向有关当局报告预期到达时间。1973年IMO大会建议驾驶员值班制,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及IMO其他的国际规定均有关于船舶动态报告制度。继1978年“Amoco Cadiz”轮事故所造成的石油污染后,IMO成员国均赞成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44次会议的建议:在波罗的海、英吉利海峡、多弗尔海峡航行的船舶要参加船舶报告制。1979年,677/936IMO在汉堡召开国际会议通过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为船舶报告系统制定了必要的规定,并草拟了船舶报告格式和程序,将其作为国际统一标准的基础。船舶报告制所遵守的原则和要求,是1997年IMOA.857(20)决议提出的《船舶报告系统的一般原则》。2001年,国际海事组织(IMO)航行安全分委会第47次会议将船舶报告制规定为强制执行。

已建立的船舶报告系统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格陵兰、马达加斯加等系统,其中以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比较典型。建立船舶交通服务(VTS)的水域,为了交通管理的需要,都依据《VTS指南》制定了相应船舶报告制度,而其中涉及的船舶报告内容就是以《船舶报告系统的一般原则》为基础。

船舶报告系统应尽可能遵循以下原则:报告应仅仅包含以达到该系统目的的重要信息。报告应是简单的,并使用国际标准船舶报告格式和程序;报告用的语言应包括英语,并在尽可能时使用IMO标准航海用语。报告的数目应保持最少。有关遇险、安全和保护海上环境的报告应免收通信费用。报告时间和地点应足够灵活机动,以避免干扰其他航行值班任务。从一个报告系统获得的信息应在遇险和安全需要时能提供给其他的报告系统。基本的信息(船舶基本资料、船舶设施与设备等)应仅报告一次并保存在该报告系统中,当发生变化时,船舶应更新这些基本信息。报告系统的目的应清楚指明。建立报告系统的主管机关应向海员通报有关报告要求和报告程序的全部细节。有关报告系统适用的船舶种类和区域、提交报告的全部细节。有关报告系统适用的船舶种类和区域、提交报告的时间和地理位置、负责实施报告系统和提供服务的岸基机构均应清楚地指明。海员应能获得划定报告系统覆盖区域边界和其他必要信息的图表。

  • 吴兆麟.海上交通工程.朱军.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9.
  • 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报告制的一般原则.英国伦敦:国际海事组织,1997.

相关条目

阅读历史

    意见反馈

    提 交

    感谢您的反馈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反馈!
    您可以进入个人中心的反馈栏目查看反馈详情。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