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年,由英国社会科学促进会发起并联合欧洲各海运国家的航运、保险和理算界人士,在英国的格拉斯哥举行会议,综合各国关于共同海损的立法和习惯,通过了包含11条内容的“格拉斯哥决议”,继而又于1864年和1877年先后在英国的约克城和比利时的安特卫普进行补充修改,正式定名为《1877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为了统一各国关于共同海损问题的规定、便捷共同海损的理算而制定的国际惯例规则。被国际航运界普遍采用。
- 英文名称
- York-Antwerp Rules
- 修订时间
- 1924、1950、1974、1994、2004、2016
- 颁布者
- 国际法协会,国际海事委员会
- 全称
- 《1877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会议通过时间
- 1877
- 实施时间
- 1877
- 简称
- 《约-安规则》
- 所属学科
- 交通运输工程 水路运输
自1877年诞生至今,历经多次修订。修订后的规则主要有:
《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于共同海损项目的认定,国际上存在着以英国为代表的“共同安全派”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共同利益派”之争。前者认为共同海损的范围只限于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做出的牺牲与支付的费用,后者认为共同危险暂时解除之后,为恢复船舶安全续航能力而必须采取的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也应当认定为共同海损。1924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33届国际法协会会议对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采取了折中的做法,将条文分为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两部分,分别对共同海损问题加以表述,字母规则确定了共同海损的含义,主要体现了共同安全派的主张,数字规则罗列了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项目,主要反映了共同利益派的主张。
《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49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上通过了关于《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修正案,定名为《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新规则调整了数字规则与字母规则的矛盾,由3部分组成,即解释性规则、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解释性规则是关于适用规则的说明性条款。新规则优先适用数字规则,数字规则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字母规则。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虽然《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内容上比较完善、明确和系统,但是对于其中某些问题规定得过于具体,在实践中反而带来许多不便,因此,新规则重点简化了两项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的方法:一是火烤和烟熏造成的损失不得认定为共同海损;二是无论船舶是否搁浅,只要在搁浅的当时是为了共同安全,其损失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得到补偿。由此,理算手续大大简化。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于航海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海事立法的加强,规则需要再次修改。1994年10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澳大利亚的悉尼召开第35届大会,通过了《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新规则由4组不同性质的条文组成:第一组是总则性的规定及解释规则;第二组为首要规则,强调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合理性;第三组为字母规则;第四组为数字规则。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于在共同海损理算中对于纳入共同海损分摊的各项费用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又进行了3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后诞生了《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新规则在体例上没有变化,但对一些具体费用是否应该纳入共同海损分摊进行计算的规定有所改变,将大部分救助报酬和船舶在驶往、停留在避难港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等费用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
《2016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于《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将大部分救助报酬和船舶在驶往、停留在避难港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等费用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导致很多船东在实践中约定共同海损理算不适用该规则。自2004年至2016年,航运实践中使用该规则的案例寥寥无几,国际海事委员会不得不考虑对规则进行修改。2016年5月6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纽约举行的第41届大会上,通过了《2016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新规则重新将救助报酬和船舶在驶往、停留在避难港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等费用列入共同海损,对临时性修理费用认定为共同海损进行了简化处理,并确定了共同海损损失利息的具体计算办法,同时明确了共同海损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由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不是强制性的,它只是在有合同规定时才适用,船东可能要考虑规则适用的情况。因此,有可能出现1974年、1994年、2004年和2016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并存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