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各国关于海难救助的法律制度,1910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第三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1910年救助公约》)。公约于1910年9月23日发布,自1913年3月1日起生效,1967年5月27日修订。截至2016年年底,已有82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公约。该公约是第一个统一各国海难救助制度的国际公约,也是海难救助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对统一海难救助的法律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
首个统一各国海难救助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全称《统一海难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简称《1910年救助公约》。
- 英文名称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Assistance and Salvage at Sea
- 全称
- 《统一海难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
- 简称
- 《1910年救助公约》
- 签发时间
- 1910-09-23
- 会议通过时间
- 1910-09-23
- 实施时间
- 1913-03-01
- 修订时间
- 1989
- 会议名称
- 第三届海洋法外交会议
- 所属学科
- 交通运输工程 水路运输
公约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①明确救助作业的定义。②确立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③肯定了“姊妹船救助”享有报酬请求权。④确定了救助报酬的分配方式、救助报酬的金额以及救助人之间报酬分配的比例由当事各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决定,每一救助船舶所有人、船长和其他服务人员之间报酬的分配依据船旗国法律确定。⑤确定了救助报酬所应考虑的因素,法院在确定救助报酬时,首先考虑获得效果的程度、救助人的努力、被救船舶、其旅客船员、货物、以及救助人和救助船所冒的危险、救助人所用时间、所耗费用和所受损失、救助人所承担责任上的风险和其他风险,以及承担上述风险的财产价值,如果为救助目的而特殊调用救助人的船舶,也需加以考虑;其次考虑获救财产的价值。⑥海难救助诉讼时效为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两年。
在实施过程中,形势不断发生变化,《1910年救助公约》中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第一,公约将救助标的物限定在船舶和船上财产的范围,但是当今海上财产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果沿用公约的规定,这些财产即使遭遇海上危险,也不能作为海难救助的标的物。第二,公约没有考虑到对海洋环境的救助问题,对于油轮的救助人可能因承担救助无效果而得不到报酬的风险,还可能承担因救助不当而污染海洋环境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第三,公约中确立的自愿原则受到挑战,未考虑到后来由于越来越重视海洋环境保护而产生的沿海国当局强制救助问题。于是,国际海事组织于1989年4月28日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于1996年7月14日生效。截至2016年年底,该公约缔约国共计69个。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1996年7月14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与《1910年救助公约》相比,有3个方面的突出变化:第一,救助标的船上财产,扩大到一切海上财产。第二,救助海洋环境也成为救助的标的,且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实行“特别补偿”制度。第三,明确船长有权代表船货各利益方签订救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