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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劳工公约》

/Maritime Labor Convention; MLC/
条目作者郭萍

郭萍

最后更新 2022-03-29
浏览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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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海员权益,促进海员职业发展而制定的国际公约。全称《海事劳工公约》。

英文名称
Maritime Labor Convention; MLC
会议通过时间
2006-02-07~23
全称
《海事劳工公约》
实施时间
2013-08-20
会议名称
第94届国际(海事)劳工大会
所属学科
交通运输工程 水路运输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于2006年2月7日至23日召开的第94届大会上通过的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已于2013年8月20日起生效。

自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以来,已通过了约190项劳工公约,与船员有关的公约或相关建议案约60个。诸多公约各国批准率低,执行效果不理想,并且考虑到国际航运是全球性产业,需要适用整个行业的国际标准,以控制低标准船舶。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的联合决议案,国际劳工组织在吸收已有公约的基础上,组织审定并提交第94届大会讨论通过了这部海事劳工公约。

这部被称为“船员权利法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被国际航运界称为国际海事公约四大支柱。

中国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自2016年11月12日起对中国生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约详细规定了海员的最低从业要求、就业条件、船上生活设施标准、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等内容,明确了海员的权利和成员国的义务。公约包括序言、正文以及附录3个部分,而正文则由3个层次内容构成。第1层为16个条款(articles);第2层为规则(regulations),编排在公约正文条款之后;第3层为守则(codes)由A部分强制性标准(standards)B部分非强制性导则(guidelines)成。公约的规则和守则对5个方面分别作具体规定,分别为:①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②就业条件。③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④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⑤遵守与执行。公约包括4个附录,分别涉及发证检查事项、证书式样、港口国检查事项等。公约条文规定海员是指本公约所适用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船舶是指除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或适用港口规定的区域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除公约另有明文规定,公约适用于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船舶,无论其为共有或私有,但是不包括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以及传统结构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和舢板。同时公约明确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军事辅助船。

2014年4月11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遣返的内容作了较大修改,着重对船员被遣返后的救济作出了详细规定。修正案于2017年1月18日正式实施。虽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尚未被所有涉及国际航运的国家所批准,但是它却有广泛的法律效力,因为当非缔约国船舶进入缔约国港口时可能会面临后者的扣押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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