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公会是由在特定地理范围的某一条或数条航线提供国际班轮运输服务的航运公司为保护和协调彼此间利益按照统一或共同运费率及任何其他有关提供班轮服务的协议条件经营业务而形成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班轮公会以限制成员公司运价的方式防止成员之间的恶性降价竞争,成立于1875年,是最早的班轮公司联合形式。1972年,为了反对发达国家通过班轮公会垄断行业并发展自己的商船队,发展中国家在第三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提出了《班轮公会行动守则》草案。经过历时两年的艰苦谈判,在1974年3月11日至4月6日于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会议上,通过了《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自1983年10月6日起生效。截至2016年底,公约缔约国共计80个。为了支持发展中国家在航运领域争取自身的权益、建立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国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公约,于1983年10月6日生效,但对公约作了如下保留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经过协商,在合适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航线,与班轮公会的性质完全不同,不适用《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各项规定。”
公约分为目标和原则,共7章54条和1个附件。7章依次是:定义、会员公司间的关系、与托运人的关系、运费率、其他事项(战斗船、服务的适应情况、公会总办事处、代表、公会协议、参加货载承运协议和忠诚信约等内容)、解决争议的规则和机构、最后条款。
公约的目标:①便利世界海洋货物运输的有序扩展。②促进世界贸易需要的定期和有效率的班轮服务的发展。③保证班轮航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
公约的原则:①公会的各种办法不应对任何国家的船东托运人或对外贸易有任何歧视。②公会与托运人组织、托运人代表和托运人就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如经请求,有关当局亦可参加。③公会的活动如与关系方有关,公会应向其提供有关活动的资料,并应公布有关活动的有意义的情报。
公约的主要内容:①货载份额。班轮公会承运的货载实行40∶40∶20的分配制度,即航线两端加入公会的国家航运公司(如果一国有几个航运公司加入公会,则把它们合起来作为一个国家航运公司,参加货载分配)对于班轮公会承运的两国间货物,在运费和运量上享有同等权利,一般各有权获得上述货载的40%,参加公会的第三国航运公司有权获得上述货载的20%。②会籍。任何国家的航运公司只要保证遵守公会协议,有能力(包括使用租船)在公会营运范围内长期经营班轮业务,便有权成为公会的正式会员。③忠诚信约。公会有权与托运人订立忠诚信约,对托运人给予优惠运价,以换取托运人将根据贸易合同由他掌握的全部货载交由公会会员航运公司承运的保证。④运价。公会应于提价前150天将全面提高运价的意图通知托运人组织和各国有关当局,提出上述通知的日期与上次提高运价实施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10个月。⑤公会对外关系。公会应就运价本的变动、忠诚信约、改进服务、采用新技术等问题与托运人组织或代表进行充分协商,各国有关当局也可以参加协商,但无权对协商事项做出决定,公会航线上的国家和公会会员航运公司所属国家的有关当局,有权向公会索取公会协议、有关货载份额、航次权利的协议及其修正情况,以及年度报告等公会文件。
此公约是发展中国家在航运领域争取自身权益、反对发达国家通过班轮公会垄断行业的重要成果,是建立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又一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