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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Uniform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条目作者谷浩

谷浩

最后更新 2023-06-01
浏览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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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调整电子提单相关法律问题的规则,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简称《电子提单统一规则》。全称《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统一规则》。

英文名称
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Uniform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全称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统一规则》
简称
《电子提单统一规则》
签发时间
1990-06-29
会议通过时间
1990-06-29
实施时间
1990-06-29
颁布者
国际海事委员会
会议名称
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
所属学科
交通运输工程 水路运输

电子提单是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当事人凭密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进行相关数据的流转。电子提单的使用,为加快货物运输提供了便利,解决了传统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不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交易安全性。20世纪80年代,电子数据交换系统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实践的主要手段,为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适应信息时代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广泛应用,联合国相关部门设计制定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UNTDED)、《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UN/EDIFACT)和《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UNCID)。在这些规则的基础上,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法国巴黎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用以解决海上货物运输中当事人使用电子单证时的所遇到的具体技术性问题。规则自1990年6月29日通过时即生效。1997年,中国交通部(现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为中国有关电子提单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相关依据。

规则共11条,即适用范围、定义、程序规则、收讯的形式和内容、运输合同条款、适用法律、支配和转让权、密码、交货、要求书面单证的选择、电子数据和书写效力。规则对于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电子提单时交易双方接收信息的形式与内容、电子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承运人交货时对电子提单持有人身份和密码的核实、承运人与收货人要求书面单证的选择、电子数据与书写效力等同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按规定,强制调整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同样适用于电子提单。规则对电子密码的运用,使作为物权凭证的电子提单的转让成为可能,当事人通过对电子提单的密码的转让来代替传统提单的背书转让,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在处理电子数据与书面的关系时,规则采用了“功能等同”原则,所有当事方将被认为业已同意不再提出非书面形式的抗辩。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电子提单、便利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国际规则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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