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后,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专属经济区,使本来在各国专属经济区开展捕鱼作业的远洋渔船转向公海,公海渔业产量猛增,公海渔业资源特别是跨界及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因为过度捕捞而面临衰退,从而引起国际社会对公海渔业养护和管理的关注。1993~1995年,联合国就公海跨界鱼类种群及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与管理召开了六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120个代表团,1995年8月4日参会代表达成共识,一致通过《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1995年8月4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会议上,《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通过,并于2001年12月11日生效。
《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旨在通过有效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确保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项重要补充协定。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全球性国际渔业协定。简称《鱼类种群协定》。
- 英文名称
- Agre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
- 简称
- 《鱼类种群协定》
- 通过时间
- 1995-08-04
- 生效时间
- 2001-12-01
《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适用于国家管辖地区外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第6条和第7条也适用于国家管辖地区内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但必须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国家管辖区内域内和国家管辖区内域外执行适用的不同法律制度;第七部分比照适用于国家管辖区域。截至2017年5月,有56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签署了《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有86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批准或加入了该协定。中国于1996年11月6日签署该协定,并对部分条款做出了声明,但至2017年5月底,尚未批准。
《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包含13个部分共50条及2个附件。强调了预防性措施在跨界及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与管理中的重要性;提倡在渔业活动造成重大危害之前采取措施养护渔业资源,指出制定预防性措施的前提为最佳的科学证据;要求国家管辖地区内外的养护与管理措施需互不抵触;规定沿海国与公海捕鱼国应通过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规定船旗国需采取措施以确保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遵守养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各国应直接地或通过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合作,以确保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分区域和区域措施的遵守和执法工作;明确规定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成员或安排的参与方享有公海登临和检查权。
作为开展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收集相关渔业的科学证据,据此制定养护与管理措施,确定可捕量及其分配,为监测、管制、监督和执法提供合作机制,促进和平解决争端。一定程度上,强调了沿海国在公海渔业养护与管理中的特殊地位,也为远洋渔业国设置了较多的限制条件。
扩展阅读
- 《国际渔业条约和文件选编》编写委员会.国际渔业条约和文件选编.北京:海洋出版社,2015.
- 赵理海.评联合国公海渔业会议——对《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的研究.海洋开发与管理,1997(4):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