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美国“9.11”事件后,国际海事组织迅速做出反应,在2001年11月第22届大会上,通过了A.924(22)号决议,一致同意制定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以满足海上反恐的需要。2002年12月12日,在英国伦敦总部召开了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批准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的修正案,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The 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ISPS),并规定ISPS规则将随SOLAS公约新的第Ⅺ-2章节一起于2004年7月1日生效。届时,如果船舶不能获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将不能参与国际营运。截至2017年12月8日,ISPS规则缔约国共计172个。
ISPS规则由A、B两部分要求组成,并通过纳入SOLAS第Ⅺ章的规定来实施。A部分是对履行SOLAS公约第Ⅺ-2章的具体要求,是强制性要求。B部分是对第Ⅺ-2章和A部分要求的实施指导,是推荐性要求,但一些缔约国政府也选择将B部分视为强制性要求。规则包括:总则、定义、适用范围、缔约国政府的责任、保安声明、公司的责任、船舶保安、船舶保安评估、船舶保安计划、记录、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港口设施保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港口设施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根据ISPS规则规定,各缔约政府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标准,对国内所有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港口进行安全评价,然后针对港口设施可能受到危害的情况制定安全计划。对于总吨位在500吨以上的船舶也须采取类似的程序,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将制定有关的安全计划,以便得到主管政府颁发的安全证书,证明该船符合国际安全规则。对于港口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还必须指定港口、公司和船舶保安员。船舶保安员将负责确保对船舱、甲板和船舶周围的禁入区的监视以及监控进入和人员运载情况,并管理集装箱作业。
ISPS规则的深远意义在于提供了一个标准化框架,用于评价恐怖主义行为造成的风险并使政府和船舶运营者能根据威胁程度相应调整警戒状态和可能做出的反应。
为适应ISPS规则要求,中国交通部(现交通运输部)于2003年11月1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4年6月1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3月12日和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分别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此前发布的上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