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共15章278条。15章是:总则、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赁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从酝酿起草到最后批准经历了40年,其间做过25次讨论修改。是中国航运系统现行法律中条文数目最多和结构最完整的一部特别民事法律。
《海商法》调整的对象涉及:①在海上运输和航行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船舶出租人与承运人之间的租船合同关系,船舶碰撞事故中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关系,因海上保险、海难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产生的关系。②与船舶有关的各种行政关系,如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员配备、船舶管理等船舶主管机构与船舶有关的人之间的关系。
《海商法》的渊源分为国际渊源和中国国内渊源。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如《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中国国内渊源包括1929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海商法》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布的一系列海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