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实行按缔约国港口接收的货油量进行摊款的办法,使油污事故的受害者能对其所蒙受的损害得到充分的赔偿。
1971年11月29日至12月18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今国际海事组织)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的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外交大会上,审议并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公约于1978年10月16日生效。据此,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正式宣告成立并召开第一届大会。其总部设在英国伦敦。1992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召开外交大会,审议并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提高了赔偿限额。议定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
基金组织原来设有两项基金,即1971年基金和1992年基金。1971年基金于2002年5月24日结束。1992年基金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98个成员。应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中国政府于1999年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决定加入《〈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同时声明该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于2000年1月5日生效。
基金组织设有大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大会为该组织最高权力机构,由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所有缔约国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届会议。秘书处由干事长及管理基金所需的职员组成,负责基金的管理。干事长为油污基金组织的法人代表,负责管理基金组织的资产,按规定征收摊款,处理油污基金的索赔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