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是否达到理想治疗效果作为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而只能关注诊疗活动的开展是否合乎常规,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对于患方的损害后果有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要公正、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司法权就不得不借助医学专门知识对临床诊疗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审查和判断,由此产生了医疗技术鉴定。实践中,医疗技术鉴定所涉及的专门问题已经涵盖医疗赔偿责任中绝大多数的请求权要件事实,在责任认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医疗技术鉴定主要涵盖的核心问题包括: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如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诊疗行为、疾病与损害间的“参与度”。
以鉴定主体的不同,医疗技术鉴定可以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其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又称医疗过错鉴定)。前者由各级医学会负责,通说认为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鉴定;而后者是由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是一种典型的司法鉴定。这就是所谓的医疗鉴定“二元化”。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中华医学会和其各地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双方的共同委托,组织专家组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哪级医疗事故进行判定的活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医方有无医疗过错,以及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因此也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在过错认定过程中,如果涉及伤残和功能障碍的,需要对伤残和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认定,此时需要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其目的是为分析伤残或功能障碍的原因及程度,为医疗过错认定提供依据;如果涉及死亡的,需要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此时需要进行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其目的是明确医疗损害案件中的死亡原因,为医疗过错的认定提供依据;涉及毒药物的,需要对毒药物的成分等进行检验鉴定。诸如此类,根据医疗损害案件不同情况,可能还会涉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物证鉴定、笔记痕迹鉴定、电子病历鉴定、毒药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这些都是独立的鉴定,目的是为医疗过错鉴定提供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受人民法院、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指派或委托,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依法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对于法官的事实认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与其他证据完全相同。因此,不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都需要经过法庭调查、质证予以认定。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再“审查判断”,根据其证明效力决定证据的取舍,有存在完全否定鉴定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的可能。
在二元鉴定模式之下,当事人虽然拥有鉴定选择权,却也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特别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二者都存在较大冲突,一方面容易造成实体不公,另一方面两套体制之间相互独立,重复鉴定会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维权的时间和成本。就目前情况看,综合考量维权的成本、难易程度以及最终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等因素,司法化的救济途径现在已经成为医疗纠纷中患方理性维权的最佳选择。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其专业性的权威地位无法取代的情况下,如果能摒弃其程序化的弱点,其司法化的趋势也很有可能会成为未来发展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