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保险人的旅客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旅客所乘交通工具不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旅客在乘坐或上下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旅客、行李或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遭受的损失,由旅客或承运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负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总称。
当被保险人的旅客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旅客所乘交通工具不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由承运人办理的,以旅客为被保险人,当旅客在乘坐或上下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旅客、行李或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遭受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承运人依法应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按照保险区域划分,旅客责任保险分为境内旅客责任保险和国际运输旅客责任保险,前者由国家法律和保险合同规范,后者由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及保险合同规范。
境内旅客责任保险按照运输工具不同,可以分为飞机旅客责任保险、公路旅客责任保险、铁路旅客责任保险、船舶旅客责任保险、公共汽车及市内轮渡旅客责任保险、其他运输工具旅客责任保险等。
国际运输旅客责任保险,主要有飞机旅客责任保险和海运旅客责任保险。对于飞机旅客责任保险,保险人所负的责任限额由国家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对于国际航空旅客责任保险,现在大多数国家均按照《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规定办理;对于国际海运旅客责任保险,按照《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于2014年4月23日生效)的规定办理。
在中国,水路和航空旅客运输责任保险均为强制险。
水路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是以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作为被保险人兼投保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根据中国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水路旅客经营者应当为其营运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因此,在水路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中,国家强制要求水路旅客经营者投保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水路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包括沿海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与内河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通常在海上责任保险领域,保赔保险一般是船东的首选。保赔保险的保险人是船东互保协会。
中国国内航空运输按照2006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2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