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拥有全部或大部分港口资源资产的产权(允许私人参股),政府通过委托或特许一家港口管理机构(一般为港务局或管理公司),代表政府行使所有者权益并允许多元化经营和服务。港口管理机构再以租赁方式把港口资源资产租给国内外港口码头运营商或船舶公司经营,实行产权和经营权分离,收取一定租金用于港口滚动发展。这种情况类似于地主收租,故称之为地主港模式。
地主港模式又分为政府管理制地主港和公司管理制地主港。
①政府管理制地主港。由政府实行港口两级管理,即市政委员会和港务局。港务局属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港口资源资产管理职能,主要负责统一的港口规划、计划、租赁、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全面负责港口生产服务质量监管、船舶靠离码头协调、港口保安、安全应急、公共秩序、环境保护等工作。使用者在向港口管理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或资源资产使用费的条件下,在合约期限和范围内使用港口码头、岸线、土地、设施或按批准自建设施,从事码头、物流、制造、加工等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②公司管理制地主港。由政府主导组成公共企业(或有部分私人参股),对所在港口统一进行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将港口内岸线、土地等资源和基础设施出租给多元化经营的公司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