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理论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的复杂理论体系。20世纪60年代,以G.J.格雷汉姆[注]、J.哈贝马斯[注]、J.B.罗尔斯[注]等为代表的社会学者对共识概念进行解析,并深入探索社会发展中的共识问题,形成交往共识理论、重叠共识理论等颇为丰富的共识理论研究成果。
格雷汉姆认为,共识是社会目标、决策程序和具体政策3个基本维度上的一致同意的状态,而这种状态的强度和范围会随着时间而改变。其中,对共享目标的信奉既包含对象征性符号的,又包含对理论上的;对程序的信奉可以从极权的发展到民主的;与共享目标和程序保持一致的政策选择,则会以各种方式在各种想象的竞争中发生变化。重要的是,共识程度和强度取决于社会对共同规范信奉的程度和强度。一旦把共识概念当成一个复杂变量,那么,与之相关的合法性、道德话语、稳定性等概念就都可以被用于发展一种共识理论。
哈贝马斯认为,人在生活世界和相互交往中完全遵循着一种不同于技术规则的特殊规范,交往行为服从的是必须遵守的有效性规范,这种规范规定了相关的行为期待,并必须至少被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所理解和认可。这种有效性规范不能通过强制达成,也不能依照科学思维来证明,必须通过语言交往中的相互理解即语言的共识来达成,并以语言的形式存在。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为不像追求理性的技术行为,它总是预设了某种共识,而社会结构及语言结构在基本上都是建立在共识之上的。交往理性构成了交往中取得共识的条件,这种交往理性表现在交往共识的前提之中。交往理性区别于实践理性的一个方面在于,它的主体不再被归诸单个主体或国家-社会层次上的宏观主体。相反,使交往理性成为可能的,是把诸多互动连成一体、为生活形式赋予结构的语言媒介。交往理性蕴含在语言范式中,体现了主体间性。哈贝马斯认为人是社会化的产物,社会化过程的主要媒介是语言,语言蕴含着相互理解与交往的要求。语言行为的主体,为了达到理解的一致性而自觉采取的立场只能是主体间性。另一方面,交往理性不同于古典的实践理性那样是规范的来源,交往的规范内容来自交往行为遵循一种普遍的语言学前提:这包括相互可以理解的表达以及对规范有效性的要求,体现为对于命题的真实、主观上的真诚和规范上的正当的有效性主张。此外,交往理性涉及的是对于相互表达与理解的要求,语言理解可以作为合理行动的协调机制。
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是民主社会中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间就政治正义观念达成的共识,同时也是信奉这些学说的公民之间就政治正义观念达成的共识。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规范着社会的基本结构,该观念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肯定的对于至少是合理而综合性学说的重叠共识的焦点。当宪政要素和基本正义出现危机时,这一观念便充当了围绕政治问题辩论的公共理性的基础。由此可见,重叠共识作为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存在,构成了围绕政治正义这一焦点而对良序社会、理性多元事实、自由平等公民观念的整合。在罗尔斯看来,重叠作为合理性的存在,具有特殊的本质规定:一是肯定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自由民主的合理多元;二是各种不相容却合理的完备性综合学说的多元化与政治的公平正义相容;三是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公民个人的合理自律与充分自律的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