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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captain;master/
条目作者丁勇

丁勇

最后更新 2022-03-29
浏览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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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航行安全、船舶管理以及与船舶相关的各项事务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是全船的最高管理者和指挥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独立决策权,所发布的命令全船人员必须遵守。

英文名称
captain;master
分类
内河船船长、海船船长;运输船船长、非运输船船长
所属学科
交通运输工程 水路运输

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类从制造舟筏已发展到可制造全球航行的现代化船舶,不同的船舶需要配备不同的船员和船长。船长可分为内河船船长和海船船长,海船船长又可分为沿海船船长和远洋船船长。船长还可区分为运输船船长和非运输船船长。例如,运输船舶(货船、客船、客货船等)的船长需掌握船舶的航行的技能、货物(和旅客)的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知识。而非运输船舶(工程船、拖轮等)的船长除了掌握船舶的航行的知识以外,还要精通相关工程(领域)的相关技能。在船长中,以海船船长的职务分工最为详尽。内河船船长根据工作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其职务分工与海船船长有一定的差别。在船舶成为交通和运输工具之初,船舶和货物往往都属于同一人,既是船东又是货主,而船东就是船长本人,因此英文又称船长为master(含有主人、雇主等意思),随着船舶运输的发展,船长从船东和货主中脱离出来,成为一种职业,通常船长是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者聘用,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英美等国至今仍将船长视为一种职业而同船员区分开来。德国、法国、中国等国家则认为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

船长介绍驾驶设备船长介绍驾驶设备

船长是全船的最高管理者和指挥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独立决策权,发布的命令在船人员必须执行。船长对船舶所有人(船东)负责,是船舶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航行工作、行政管理、应变指挥和涉外工作的负责人。船长须严格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地区性规定,严格贯彻执行船舶所有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船舶适航、适货状态和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保证船舶已配备航行所必须的有关证书和船员,以保证船舶安全生产。

在海船上,船长通过管理甲板部、轮机部和事务部来行使权力。甲板部的部门负责人为大副,主要负责船舶安全航行、船体保养和船舶营运中的货物积载、装卸设备、航行中的货物照管,主管驾驶设备、导助航设备、航海图书资料,管理使用救生、消防、舱、锚、系缆等设备设施和装卸设备的一般保养,负责货舱系统和机舱外淡水、压载水和污水系统的使用和处理。轮机部的部门负责人为轮机长,主要负责主机、锅炉、辅机及各类机电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负责全船电力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事务部的负责人为管事(不设管事的船舶,划归甲板部),主要负责全船人员的伙食,生活服务等工作(对于客轮或邮轮负责旅客的服务,行政名称相应变化)。

船长负责审批货物配置计划、各部门负责人制定的航次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防火、防爆、防海盗、防偷渡、防走私等各项防范措施,并定期组织救生、消防、搜救等各种演习。负责保管船舶公章、证书、重要文件等以及船员适任证书,并在船舶证书到期前,及时申请检验或更换。

船长在船上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①船长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具有指挥权,因此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船上的一切人员必须听从船长的指挥和命令。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对船上的违法分子有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利,并防止其隐匿、毁灭和伪造证据。③船长具有证明船上出生及死亡事件的职能,船舶在航行中,若发生出生或死亡事件,船长依规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④船舶发生海上事故,船长应全力组织自救,当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船长可以做出弃船的决定。在弃船前应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但紧急情况除外。⑤船长具有代理船舶所有人签订有关合同的权利,船长是船舶所有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维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签署合同应当征求船舶所有人的意见,船舶所有人对船长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岗位的特殊性要求船长须具有精湛的航行(航海)技能、丰富的航行(航海)经验和高超的管理能力。船长是否具备这些能力是通过是否持有有效的船长任职资格证书来表现的。世界各国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船长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证书的规则和规定,由于航行(航海)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因此,首先应具备相应的水上(海上)服务资历,即在规定的岗位上安全做满规定的时间。岗位任职资格证书可以通过有关机构组织的考试和评估取得。海船船长一般应具有三副、二副和大副的海上资历,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国际货物运输绝大多数是通过船舶运输来完成的,能否安全、经济地完成运输任务,船长是关键,因此,船长责任重大而具有挑战性,也是被广为尊重的职业。

  • 刘功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释义.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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