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包括国际金融组织、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主体等,需求方包括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开发、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农产品储存等活动的经济主体。
受农业生产季节性、周期长、地域分散等特点制约,农业金融服务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较弱,可获得性较低。主要表现在:①农业收益较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都较高,风险-收益水平决定了农业金融工具本身缺乏市场竞争力;②农业经营分散,农业金融小额零散,交易成本较高,农业金融服务规模不经济;③农用地等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发育滞后,流动性差,农业金融的抵押担保品匮乏,农村金融服务信用违约风险较高。
为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给,客观上需要通过政策支持提升农业金融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和可获得性。农业金融服务政策支持措施主要有下列几类:①设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提供农业贷款和农业保险等金融服务,或由其他金融机构转发贷款和保险给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或农产品的生产者,使其及时低成本获得金融服务,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②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规定商业性金融机构必须提供一定比例的农业金融服务;③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农业金融服务提供利息补贴、保费补贴、担保、再贷款等,鼓励其增大农业金融服务力度;④直接补贴农业生产经营者,为其申请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农业金融服务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和保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