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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条约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eaties/
条目作者郭萍

郭萍

最后更新 2022-03-29
浏览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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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为妥善处理在国际海事活动中产生的相互间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公约。对于促进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国际航运技术的进步,以及国际海事立法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英文名称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eaties
所属学科
交通运输工程 水路运输

国际海事条约的制定和发布,既有早期的国际民间组织,也有联合国成立后的相关机构。最早从事国际海事立法统一活动的是民间性国际组织——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CMI)。CMI是由8个国家海商法协会于1897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首届国际大会上成立的。CMI将促进国际海事立法统一作为活动宗旨,开始了国际海事立法工作。CMI先后组织起草制订或参与制定的国际海事条约多达30余项。主要包括《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布鲁塞尔扣船公约》)、《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1968年议定书》(又称《海牙-维斯比》规则)、《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起草)、《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2008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等。

1948年2月9日,联合国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海运会议。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主持下,1948年3月6日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该公约1958年3月17日生效。1959年1月13日,正式成立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22日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IMO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积极推进国际海事立法统一活动。先后制订和修改了60余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便利海上运输和提高效率等方面的公约、规则和议定书。例如《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吨位丈量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SUA)、《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PAL)、《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LLMC)等。

联合国其他机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劳工组织(ILO)等也先后在国际贸易运输、货物多式联运、海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制定了国际海事条约。如《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

国际海事条约,还有涉及海洋法律秩序、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洋权益方面的《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国际海事条约一旦被缔约国政府批准、接受或加入,就对该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缔约国都有义务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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