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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managerial right of country land/
条目作者虞祎

虞祎

最后更新 2024-12-13
浏览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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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英文名称
managerial right of country land
所属学科
农林经济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农村实践中发展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①以私有为基础的自由经营阶段;②以集体所有的国家计划型经营阶段;③集体所有的自主经营阶段;④以集体所有的承包经营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来自以集体所有的承包经营阶段,用于确认农村土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相应权利和义务。首次在法律上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的是1987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第8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于集体土地之上,并将其置于“财产所有权及其有关的财产权”一节,可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权利类型,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制于用益物权一编并单独成章,从成文法的角度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为其自由流转提供了基础和条件。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对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类指导,强调指出:农村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有:①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②享有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③享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④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有:①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式有: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承包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约定。2017年10月18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强调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的确立,系统规定了承包关系各方权利义务、承包原则和程序、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有利于从制度上扭转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确立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对于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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