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很早便有对征收赋税时对耕地质量进行评价的记载。如《禹贡》记载,冀州“厥土惟白壤,厥赋惟上上错”,兖州“厥田惟中下,厥赋贞”,即冀州的土地是白壤,赋税是第一等,兖州的田地是第六等,赋税是第九等。
2015年,国务院制定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将“耕地质量等级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对耕地质量保护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农业部颁布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2号部长令),进一步加强对耕地质量的建设与保护。《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中国首部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于2016年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实施,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科学的指标和方法,也是耕地质量保护的重要基础。
耕地质量评价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等。耕地质量普查是对耕地质量的全面调查,一般5年或10年开展一次。耕地质量专项调查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调查、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和新增耕地质量调查4个方面,相应的评价内容体现为:①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主要从耕地地力(立地条件、自然属性)、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评价。②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在一定区域内实施的耕地质量及其相关情况调查评价,如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专项调查等。③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为了解耕地质量某些特定指标而实施的评价,如土壤有机质专项调查、耕地重金属含量专项评价等。④新增耕地质量评价。为了解新增耕地质量状况、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能力而实施的调查评价。耕地质量应急调查则是指因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污染或破坏耕地质量的情况时实施的调查,包括灾毁、耕地污染事件、耕地质量纠纷案件等情况发生时开展的临时耕地质量调查。
依据原国土资源部采用《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评定的耕地质量评价成果,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质量等别:1~4等为优等地、5~8等为高等地、9~12等为中等地、13~15等为低等地。具体评价指标应包括以下四方面要素:①地表要素。这是质量基础,包括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养分构成与含量,乃至地质地貌条件等。②气候要素。指构成土地质量的光、温、水等天然要素,受所处纬度和地形、地貌条件决定。③工程要素。包括光、温、用水等保障设施,以及供排水渠道、道路交通状况等。④生态要素。指无污染、高品质的要求。
耕地质量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是回归土地管理本质内容的客观要求。进行耕地质量评价,有利于摸清耕地质量家底,掌握耕地质量变化趋势,科学评价耕地质量保护成效,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实施。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遏制耕地退化趋势,提升耕地质量,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