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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rural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条目作者姜天龙

姜天龙

最后更新 2024-12-13
浏览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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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以家庭为单位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承包一定数量土地从事生产经营,并按照规定上交一定数量农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

英文名称
rural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所属学科
农林经济管理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一个农户或一个劳动者为一个承包单位,经营成果除交国家税款、公积金、公益金和干部补贴提留外,全部所得归农户或劳动者所有。主要具体形式有联产到户责任制、包产到户责任制和包干到户责任制等。

联产承包责任制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成为主要形式。包产到户责任制虽屡遭批判和禁止,却一直不曾在农村绝迹。包产到户是在生产队集体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以户为单位,按每户人口、劳力的多少承包耕地和农作物产量。包产数以内的农产品交生产队按规定评记工分,参加队里的统一分配,超出包产数之外的产品收益归农户所得。实行包产到户,使生产队过分集中的经营管理权分散到农户手中,以小集体(如作业组)为承包单位所存在的第二次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问题也得到较好地解决。但包产到户仍然是生产队统一分配,与分户经营存在矛盾,且包产到户的做法较烦琐,不易为农民所掌握。因此,包产到户继而演变为包干到户。

包干到户是生产队把耕地按每户的人口、劳力承包到户的同时,也将每户应完成的农业税和出售给国家的农产品品种、数量,以及每户应上交给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等落实到户。农户的产品收益,除了完成上述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外,剩余部分归农户所得。即“交了国家的,留下集体的,其余都是自己的”。这种形式比包产到户责任更明确,利益更直接,方法更简便,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1983年底,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核算单位占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总数的98.6%,其中实行包干到户的约占总数的97%。

以包干到户为主体形式的家庭承包制,使农民有了经营和劳动上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过去经营管理过分集中、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强,以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病。这种以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既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又能调动农民个人的积极性,适合中国农业生产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实际状况。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它和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家庭经营建立在土地、水利设施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之上,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解放了在旧的农村经济体制束缚下的生产力。不过一家一户独自经营在发展生产上有一定局限性。中共十六大提出,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将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通过公司加农户,包括龙头企业加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加农户、行业协会加农户等形式,促进农业走向规模化、市场化进而走向现代化。

  • 胡习川.试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性质.中国经济问题,1983,(5):15-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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