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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

/rural land contract right/
条目作者周艳波

周艳波

最后更新 2024-12-04
浏览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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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英文名称
rural land contract right
所属学科
农林经济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户的权利。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①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农户。土地承包权是家庭承包方式中农户享有的权利,农户是家庭承包方式中的唯一主体。②土地承包权的内容既有身份权的方面,又有财产权的方面。土地承包权是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综合性权利。③土地承包权的客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同一地块。强调农户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同一地块的权利,是持续承包、继续承包、优先购买和补偿请求等土地承包权。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概念,大多数学者从权利性质角度进行界定,但观点不一。中央虽然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概念,但未明确界定其基本内涵、阐释其基本要义。关于“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内涵的研究将继续开展。

  • 肖鹏.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初探.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4(1):118-125.
  • 肖卫东,梁春梅.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基本要义及权利关系.中国农村经济,2016,(11):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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