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购派购制度是农产品计划收购的一种特殊实现方式或规定。统购与派购的区别在于:统购的品种、指标由国务院确定,并在全国普遍实行;派购的品种、指标由国务院的主管业务部门确定,有的品种要在全国普遍实行,有的品种只在集中生产区实行。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始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实行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它在实现保障向工业提供农产品原料这一初始政策目标的基础上,还承接起国民收入分配的功能,成为服务于赶超战略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中国进入全面计划经济时期后,农产品被划分为3种类别,并施与不同的政策。粮油棉被称为一类农产品,实行严格的统购统销。统购制度的实施是从粮食开始的。中共中央于1953年10月16日做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遵照中共中央的决定,政务院于同年11月23日正式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54年,长江、淮海流域遭受百年不遇的大洪灾,造成粮食大减产,同时,1954~1955年度在非灾区又向农民多征350万吨粮食,发生了许多强迫命令和“购过头粮”等现象,加重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紧张程度。于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55年3月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核减了粮食的收购任务,并决定对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制度。基本做法是对余粮户进行统购,对缺粮户进行统销,自足户不购不销。“三定”制度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对统购统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生猪、鲜蛋、烤烟、黄麻、甘蔗、甜菜、蚕茧、羊毛、牛皮、部分水果、水产品、中药材等重要的农产品被划分为二类农产品,实行派购政策。派购制度的实施是从生猪开始的。1954年初,由于城市肉食供应紧张,华北、东北地区曾向农民摊派交售生猪。1955年2月,全国财经会议确定在20个省(自治区)实行生猪派养派购,年底推行到26个省(自治区)。1956年以后,派购的农副产品范围逐渐扩大,包括烤烟、黄麻、苎麻、甘蔗、茶叶、蚕茧、生猪、羊毛、羊绒、羊皮、牛皮、毛竹、生漆、棕片、苇席、草席、土纸、上糖、黄花、木耳、花椒、八角、中药材、苹果、柑橘、梨,以及主要渔区的水产品,并由国营商业公司或委托供销合作社收购。派购的品种在不同时期有增有减。对不同农产品,分别采取不同的派购办法。有的是分配收购指标,有的是在产量中确定一定的收购比例。同一产品,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派购的方法和比例也不尽相同。对重要的工业原料、基本建设所需的材料和出口商品,按国家现行的经营分工,由主管部门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生产单位和农民除按政策规定留下必需的消费以外,都要卖给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对生产者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交售任务后,继续将剩余产品卖给国家的,国营商业部门以优惠的价格售予某些紧缺的工业品,以资鼓励。对于农民生活需要的产品,采取确定购留比例的方式。国家按照不同产品、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确定适当的购留比例(即国家需购多少,农民自留多少)。超产的地区和超产的品种,国家适当多购,农民适当多留。完成派购任务后的剩余产品,农民可以进入城乡集市贸易自由交易,国家商业部门可以进行议价收购。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逐步调整农产品的收购政策,减少派购的品种和数量,扩大议价收购的范围。1983年由1981年的128种减为65种,1984年又减为42种。不属于上述第一和第二类的其余农产品被称为三类农产品,实行自由上市议价收购。
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曾起到了保证供给、支持建设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它的弊端就日益表现出来,已经影响到当时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并逐步取消了对生猪、水产品、蔬菜等农产品的派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