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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

/statistic law/
条目作者景再方

景再方

最后更新 2024-12-13
浏览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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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英文名称
statistic law
所属学科
农林经济管理

广义的统计法是指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狭义的统计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设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条,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日本统计工作始于明治时代,1885年正式成立统计局,1947年颁布施行现行的《统计法》。法国1951年通过议会制定颁布《关于统计的义务、协调和保密的法律》作为本国统计基本法。德国1953年制定颁布了《联邦德国统计法》作为统计基本法。美国统计法律体系形成以《普查法》为核心,由许多单行法规中有关部门或行业统计工作规定而组成。尽管世界各国都有各自的统计法律,但都遵循真实性、统一性、独立性、责任制、稳定性、监督性的制定原则,对统计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职权、职责、工作程序等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中国在春秋时代已经产生统计思想萌芽,但现代意义上的统计工作是在20世纪初,西方国家统计理论传入中国后才开展起来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中华民国政府于1935年还颁布了《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首次生效。此后逐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共同构成的统计法律体系。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同时废止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旨在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具有以下特点:①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调整对象即统计机关与被管理者(部门、单位、个人)、统计机关上下级、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统计资料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②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体系中包含大量的统计工作技术规范,包括统计制度、统计指标和统计标准等。

  • 马永双、郭凯峰.经济法.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 人民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 姚锷.中外统计法律的渊源比较.中国统计,2006,(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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