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由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分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77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公路保护工作的监管体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和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的建立。第二章公路线路,规定了公路管理档案的建立以及公路线路的建设和各项禁止及保护措施。第三章公路通行,规定了机动车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公路通行中的各项禁止性规定。第四章公路养护,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养护义务、公路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条例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村道、专用公路和军事运输使用公路的具体适用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旧条例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