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作为农业劳动者的合作组织出现,伴随着俄国封建化进程,农村公社被纳入封建主义轨道,与农奴制结成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构成俄国封建制下经济、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
16世纪末,俄国完成了封建化进程,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取得统治地位。由此,自由农村公社基本消失,土地为封建领主所占有,农户只能耕种份地,并向领主交纳地租、服劳役。但土地权的变更,并未导致公社组织的消亡,封建领主利用这种传统组织管理公社,为自己服务。这样,农村公社就与封建领地制经济结成密切关系。一些封建领主对公社实施多重管理,委任总管具体执行,还有一些领主乐于发挥公社组织的管理积极性,仅仅保留监督权,而由公社会议选举社长、副社长、收税员等来管理各项事务包括司法审判、征税、劳役、兵役、土地分配等。大多数领地实行的是一种混合式的管理体制,领主任命的总管与公社民主选举的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各项事务。俄国农村公社制度长期存在,是俄国不同于东、西方各国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