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共9章8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明确了调整范围,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该条例。同时对建设工程进行了定义,即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②明确规定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执业、专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形成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体系。条例强调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规定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同时,规定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③强化了工程监理在保证工程质量中的作用,根据《建筑法》的授权规定了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授权规定了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⑤明确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