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于2008年3月3日颁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6条。2018-04-04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该条例根据地质勘查专业的性质和特点,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对地质勘查业的分类,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了分类与分级。条例规定,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同时,条例还规定,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该条例规定,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②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③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④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同时,考虑到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各不相同,条例还规定,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3年6月24日《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和2005年4月29日《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已经对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11月8日,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0号),对已注册登记的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该条例明确了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机关,条例规定: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以及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规范的审查与决定程序是有效制约审批机关的审批权、保证资质审批依法进行的重要手段。为此,该条例作了以下规定:①明确了审查期限。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②明确了审查后的决定程序。条例规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③建立公告制度。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该条例规定,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此外,该条例对强化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违反条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也做出了规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①有利于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六条也规定,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 应当提交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明确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障包括上述法律法规在内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③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资源瓶颈制约对地质勘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障资质审批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④为维护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