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后,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修正。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再次进行修正。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85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专业名词的内涵,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体制。第二章招标,规定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程序以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例外情形。第三章投标,规定了投标程序、投标人的义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的条件和具体程序。第五章投诉与处理,规定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权以及监督部门对投诉的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条例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招标投标协会的行业自律服务和条例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