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后,该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于2020年1月1日施行。分为总则、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3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房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定义,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等基本原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第三章房地产开发,规定了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竣工的原则性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等。第四章房地产交易,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和抵押制度、房屋租赁行为规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等。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前面几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