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颁布,1926年废止。沿袭《大清报律》的基本内容,共23条,对出版的概念、出版的关系人、出版物的必备要素、出版物发行前的禀报、出版物的备案、禁止出版的情形、违法的惩罚措施、诉讼时效、执法主体等均做了具体规定。该法不仅要求出版物在发行前必须向警察官署禀报,禁止有“淆乱政体者”“妨害治安者”等情形出版物的出版,而且规定如若违反,将没收印本及其印版,对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处以罚金、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由于对新闻出版自由的限制更加严格,该法一经颁布就饱受争议,很多报刊因违反该法而被查封。新闻出版界要求政府废止该法的呼声不断,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同情与支持。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1926年1月北洋政府在国务会议上通过了废止《出版法》的决议。
北洋政府《出版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出版法,对此后出版法的制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