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2019年4月23日施行。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85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建筑活动的定义以及对建筑活动的政府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等。第二章建筑许可,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和建筑活动各个市场行为主体应该如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规定了在整个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各种合同行为、招标投标行为、转包行为所涉及各方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规定了监理制度中各方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工程监理可分为强制监理和非强制监理。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由国务院规定,非强制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是否对工程实行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做到的各项安全标准和具体安全措施。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各种强制性要求。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在前六章的各项活动中如果出现违法或犯罪行为,相关行为人具体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