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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防令》

/Decree on River Management of Jin Dynasty/
最后更新 2023-04-20
浏览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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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代关于黄河、海河水系诸河的河防修守法规。是中国最早的一部防洪行政法规。

英文名称
Decree on River Management of Jin Dynasty
签发时间
1202
法律对象
防洪行政
国别
中国

颁布于金章宗泰和二年(1202),属于《泰和律令》二十九种之一,与《泰和律义》同时颁行。是由皇帝指定的律令校定官和复定官根据金代历朝有关诏令(实际上主要是吸收北宋防洪法令、制度)修订编制而成。《金史·刑法志》记载“《河防令》十一条”。现存的为元代人瞻思重新修订的《河防通议》一书中所录的《河防令》10条条文。

金《河防令》在中国历史上首次规定了每年防汛的起止期限,即自“六月一日至八月终”为黄河“守涨”时间。

《河防令》对中央有关部门、州县官府和河务部门的河防职责做了明确规定:朝廷每年汛前派出河防检视官,沿河巡查,履行户部、工部职事权力,督促、命令都水监派出机构分治都水监、京府、州县守涨官员和河防军夫,落实防汛计划举措,修固堤防,并检查次年春修备料,等待黄河安流后,回京还职。

分治都水监负责办理河务和驿站快马传递。州县主管河防官员各轮一员“守涨”,汛后还职。沿河县官在非汛期仍须掌管河防。州、府主管官遇堤防危急、军夫不足,负责与河务部门、巡河官商定后,差遣河防兵、民夫。

分治都水监与都巡河官负责巡堤监控河埽岸,每月向工部报告埽工工情,呈报尚书省。对河防兵假期和医疗制度也有规定。《河防令》对滹沱、漳、沁等河专设官员,其他有害河流如卢沟河(今永定河)等所在县官,以及汛期防汛抢险的职责,也分别做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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