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美国政策科学家P.A.萨巴蒂尔提出。萨巴蒂尔提出倡导联盟框架主要是基于三个目的,提供对当时主流的阶段启发模型的替代理论;整合公共政策执行研究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研究范式;提高技术性的信息在理解政策过程中的作用。倡导联盟框架的初始观点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形成,萨巴蒂尔在1987年发表的《知识、政策导向的学习和政策变迁:一个倡导联盟框架》和1988年发表的《基于政策变迁和政策导向学习的倡导联盟模型》两篇论文详细地阐述了这一模型。
倡导联盟框架建立在部分基本假设之上,政策变迁理论需要研究技术性信息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了解政策变迁的过程需要10年甚至更长的观察时间;理解现代工业社会中政策变迁的基本单元应该是政策子系统,而不是特定的组织或者项目。一个政策子系统包括那些来自公共组织、私人组织中对某一公共政策问题特别关注的行动者,或者试图影响该领域公共政策的活动者。
倡导联盟框架由三个主要部分构成,相对稳定的系统参数、外部(系统)事件、政策子系统。相对稳定的系统参数包括基本的政治体制、社会文化价值观、社会结构和自然资源等,这些变量在长时间内相对稳定,但是能够显著地影响到行为。外部事件包括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系统治理联盟的改变、政策决定和其他子系统的影响等。这些外部变量因素可能在10年或更长的时间内改变,倡导联盟框架往往认为这些因素是主要政策变迁的重要先决条件。在政策子系统中,倡导联盟框架认为,行动者能够组合为几个(通常是一至四个)支持联盟,每个联盟由来自各种各样的政府组织或私人组织的人组成。他们有两个特点,第一,共享着一组统一的、逻辑自洽的信仰。第二,在业余时间内,共同从事一项没有争议的合作行动。在每个特定时期,每个联盟都采取特定策略,他们通过将指导性手段(规则、预算、人事或信息的改变)的运用作为改变不同政府当局行为的一种工具,以努力实现其政策目标。
来自不同联盟的冲突性策略能够被第三方行动者协调。这些行动者往往被称为政策掮客,主要试图找到一种减少冲突紧张的合理的折中方案。在不同倡导联盟和政策中间人相互作用下,共同影响决策者的决策,影响制度规则、资源分配和人事任免等政策产出。这些政策产出的政策影响,可能会重新影响政策子系统以及外部事件。在关于政策有效性的内部反馈和对政策备选方案评估的过程中,政策取向的政策学习得以发生。
对倡导联盟框架的初步评估得出若干结论,大多数关键术语都被清楚地界定。大多数倡导联盟框架的命题有清楚的陈述并显示出内在的一致性;它拥有两个驱动因素,联盟成员的核心价值和外部影响;它确实有许多可证伪的假设;它在适用范围上相当广泛。自从倡导联盟框架被提出以来,被广泛地运用在环境和能源政策、教育、国防、电信管制、麻醉品、基础设施以及工资中的性别歧视等政策中,这展示倡导联盟框架能够被用于分析包含实质性政治冲突和高技术复杂性的案例中。最初倡导联盟框架主要在美国运用,随后被逐渐运用到西欧、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地区,目前在分析OECD国家的时候有较好的应用。未来的研究方向包括,通过更多的实证研究把倡导联盟框架的变量与实际的政策变迁有机地联系起来;基于倡导联盟内的协调问题以及他们能够克服不协调困扰的条件来探讨集体行动的困境;探讨政策子系统的发展变化以及影响因素;对倡导联盟的信仰系统进行深入调查,以检验一段时间内精英集团信仰变化的影响因素;倡导联盟框架对于政策过程各个阶段分析的含义,特别是执行阶段需要进一步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