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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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最后更新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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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 英文名称
-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 所属学科
- 兽医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动物防疫实施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集贸市场等应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监督检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①对屠宰、出售或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运输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②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③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④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⑥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扩展阅读
- 张彦明.兽医公共卫生学.2版.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 张彦明.兽医公共卫生学.3版.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