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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nergy Conservation Design Standard for New Hea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条目作者董宏

董宏

最后更新 2024-12-04
浏览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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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暖通空调设计提供节能设计方法和指标而编制的工程标准。

英文名称
Energy Conservation Design Standard for New Hea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所属学科
土木工程

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包括中东部秦岭淮河以北,以及整个青藏高原地区。该地区幅员辽阔,从东北跨越华北地区、西北地区,一直延伸到西南地区,几乎覆盖了中国的整个北部和西部。该地区的气候特征表现为:严寒地区冬季漫长严寒,夏季短促凉爽,气温年较差很大,日照丰富,冰冻期长。寒冷地区冬季较长且寒冷干燥,部分地区夏季干热,气温年较差较大,日照丰富。

20世纪80年代初,北方集中采暖地区(主要集中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房屋的建筑面积约占全国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半,而其中又以居住建筑为主体。该地区每年有3~6个月的采暖期,采暖能耗是该地区全社会建筑能耗的主体。据20世纪80年代末调研资料可知,每年城镇建筑仅采暖一项需要耗能1.3亿吨标准煤,占当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1.5%左右,占采暖地区全社会能源消费的20%以上。在一些严寒地区,城镇建筑能耗高达当地社会能源消费的50%左右。

1982年,国家能源委员会委托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简称国家建委建工总局,国家建委后于1982年5月改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达了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科研任务,首先组织开展了北方集中采暖地区(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调查和建筑节能技术及标准研究。科研任务主要包括“采暖住宅建筑能耗现状的调查、实测、统计分析的研究”“我国民用建筑金属外窗的能耗现状及其节能措施的研究”“墙体保温性能的改进研究”和“建筑设计节能准则的研究”。相关研究成为后续《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编制的基础。

受国家能源委员会科技局(后改为国家经委节能局)的委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科技局和设计局于1983年下达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准则》的编制任务[(83)城设建字第114号]。主编单位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技术发展中心经济所等5个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1983年6月~1985年7月为相关科研及论证阶段。1983年6月18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提出了《建筑物节能设计准则》建筑热工部分的草拟设想提纲。1983年6月26~3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科技局和设计局在承德主持召开了“建筑设计节能科研课题检查与协调工作会议”。检查了“建筑设计节能准则的研究”等4个科研任务的进展情况。1984年12月~1985年7月,相关专家完成了一系列以标准内容为主题的科研论文。

1985年1~8月为标准编制阶段。1985年1月4日,编制组初步形成了《建筑物节能设计准则》初稿,并于1月14日在北京组织专家进行了讨论。1985年4月,《建筑物节能设计准则》编制组完成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讨论稿,并于5月在北京组织专家进行了讨论。1985年6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送审稿)、编制说明(送审稿)均已完成。1985年8月21~2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计局、科技局在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召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等5个专题的审定、评议、鉴定会议。

1985年10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报批稿)正式形成,并提交主管部门。在报批稿审核过程中,标准名称中“准则”二字改为了“标准”。1986年3月3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批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试行)为部标准的通知”((86)城设字第95号),编号为JGJ26-86,并于1986年8月1日试行。

标准包括以下6章和8个附录:总则;采暖度日数及室内计算温度;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及采暖能耗的估算;建筑热工设计;采暖设计;经济评价;附录一为全国主要城镇采暖期度日数;附录二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附录三为满足图2平均传热系数要求的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建议值;附录四为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附录五为关于经济计算;附录六为名词解释;附录七为单位换算;附录八为本标准用词说明

标准在内容方面的主要特点有:①确定将1980~1981年各地通用住宅设计作为居住建筑的“基础建筑”。采用“基础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采暖设备能效,在保持合理室内热环境参数情况下,计算的全年采暖能耗作为“能耗基准值(100%)”。②确定20世纪80年代初北方采暖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值。通过采暖季的实测与计算,得出华北、东北及西北集中采暖地区8个城市(西安、北京、兰州、沈阳、呼和浩特、乌鲁木齐、长春和哈尔滨)的单位采暖建筑面积的能耗值。③确定节能目标(节能率)。将采暖能耗从当地1980~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的基础上节能30%。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以及提高供暖设备能效,达到降低能耗的目标。其中建筑物约承担20%、采暖系统约承担10%。④定义了“采暖期天数”,即累年日平均温度≤5℃的天数。规定了居住房间室内设计温度为18℃,用于估算采暖能耗的全部房间的平均室内计算温度按16℃采用。⑤规定了居住建筑换气次数为0.5次/小时。经实测统计,单位建筑面积、单位时间建筑物内部得热量取3.8瓦/平方米。⑥通过调查实测研究确定供暖系统低效高能耗的主要问题。根据调查实测,采取节能措施前锅炉运行效率取55%,采取节能措施后锅炉运行效率取60%;室外管网输送效率,采取节能措施前取85%,采取节能措施后取90%。⑦研发了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燃煤、热效率较高的供暖用热水锅炉和选型原则;规定了锅炉和采暖系统进行监督与计量的要求,以及锅炉房和每个独立建筑宜分别设置总输出和输入热量的计量装置;对于采暖供热管网保温厚度提出了规定值;规定了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水泵功率消耗应符合规定的要求。⑧确定经济评价指标,规定了节能投资回收期。按静态法计算时,对于多层住宅建筑为9年,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为14年。⑨进行了解决采暖水系统水力失调的关键设备——平衡阀及其智能仪表的研究开发。

1991年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1991]718号)将该标准列入修订计划。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节能率提高到50%;确定了采用稳态计算方法计算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增加了供热热源、采暖热媒和供热方式的规定;针对采暖供热系统和水力平衡等问题提出设计要求;明确了供热采暖系统达标的技术要求;取消了经济评价内容。1995年12月7日,建设部(建标[1995]708号)批准修订后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6—95,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JGJ 26—86同时废止。

2005年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启动第二次修订工作,并更名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确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新的节能目标(节能率提高到65%);采用度日数作为气候子区的分区指标,确定了建筑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的限值要求,并注意与原有标准的衔接;提出了针对不同保温构造的热桥影响的新评价指标,明确了使用适应供热体制改革需求的供热节能措施;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等。2010年3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22号公告批准修订后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6—2010,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JGJ 26—95同时废止。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①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②提高了节能目标,给出了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能耗值,按不同气候子区规定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③修改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④增加了清洁供暖的规定、调整了集中供暖系统热源选择的优先次序、修订了对直接电供暖的限制要求,引导供暖系统降低供回水温度。⑤限制本气候区居住建筑采用多用户共用冷源的集中空调或集中热水系统。⑥更新并补充了设备系统的能效限值、完善了新风能量回收装置的性能要求。⑦呼应当前中国北方城市的供热改革,提供相应的指导原则和技术措施。⑧增加了采光、给水排水、电气等内容。2018年1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27号公告颁布修订后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号为JGJ 26—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JGJ 26—2010同时废止。

该标准是中国第一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标准编制过程中形成的建筑节能“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影响了其后30年中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方向和进程。标准确定的“基准建筑”和“基准能耗”,亦成为节能发展的标杆。标准所采用的节能目标分解和实现途径是之后节能系列标准的主要技术路径。该标准获得1987年建设部科技进步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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