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情感成分,包括因与道德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内疚、羞愧和自豪等感受,以及其他能够激发道德观念和行为的情感。
道德情感是在道德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作用是:①评价。即能以某种情绪状态,表明某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宜性。②调节。即能以某种情绪倾向,强化或削弱个人对某种道德义务的认识和实践。③信号。即能以特有的情绪形式如表情、动作等,向他人传递其道德行为价值的信息,或从他人的某种情绪形式获取自己道德行为价值的信息。
道德情感被一些心理学理论视为道德发展的核心,是道德行为的重要潜在决定因素。在心理学中,较早强调道德情感的是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人S.弗洛伊德。他把情感看作人格发展的核心,在从本我向道德化的超我的转变中,内疚、羞愧、自豪等道德情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研究的深入,道德情感的范畴逐步扩大。美国心理学家J.凯根提出了5种基本的道德情感:①焦虑(过度害怕受到惩罚、社会的否定评价和失败);②移情;③责任和内疚;④疲乏或厌烦;⑤困惑和不确定感。这5种情感多是不愉快的情感,避免不愉快,得到愉快,这是最主要的道德动机。
20世纪80年代后,关于道德情感的研究出现了新的发展,依恋、依附、爱、同情和移情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有研究表明,父母在孩子婴幼儿时期反应敏感、给予孩子充分的温暖与爱,会使得孩子对父母形成安全型依恋,促使孩子良心的萌发。道德心理理论强调,儿童的道德行为更多的是被情感而不是被理性所驱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