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水通常分为低活性和高活性两类。前者主要是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而后者则产生于核燃料前处理(包括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含铀、镭等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的其他工序,以及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
放射性核素用任何水处理方法都不能改变其固有的放射性衰变特性,其处理一般按两个基本原则:①将放射性废水排入水域(如海洋、湖泊、河流、地下水),通过稀释和扩散达到无害水平。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极低水平的放射性废水的处理。②将放射性废水及其浓缩产物与人类的生活环境长期隔离,任其自然衰变。这一原则对高、中、低水平放射性废水都适用。
低活性废水处理常用稀释法、混凝沉淀法、离子交换法、生物处理法;高活性废水处理常用贮存法、蒸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