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7日,由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发布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具体内容为:①明确了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和主管部门有保障记者采访活动和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义务。②指出政府机构不得对合法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封锁消息、隐瞒事实。③明确新闻记者证是采访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④新闻机构要及时为新闻采编人员申领记者证,在采访活动中记者也应该主动出示证件,无证人员不得单独从事采访。⑤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并且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有偿服务等,也不得介入经营活动。⑥记者应对报道的事实和内容认真核实,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也不得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严禁有偿新闻、敲诈勒索。
该文件对于保障新闻机构和新闻采编人员依法从事采访活动,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采访秩序,打击假记者的违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