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诽谤、侮辱他人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010年3月2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通过《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提出了电视剧不得载有的内容,具体为: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侮辱、诽谤他人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播电视内容审查对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安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