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电影审查最早可追溯到清末,主要由警察机构执行,没有专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和电影审查制度。北洋政府时期,在教育部、京师警察厅等部门的支持下,半官方的通俗教育研究会行使了一部分电影检查职能。1927年以后,国民政府组建了专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电影检查制度,电影检查的机构先后为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内政部和教育部合组的电影检查委员会、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电影审查由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来领导。1986年电影事业管理部门划归广播电影电视部领导。2013年,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电影局,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等职能。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电影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提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8年3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①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②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③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④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⑤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⑥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⑦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⑧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⑨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电影审查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安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