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6年6月29日,《申报》在《调兵续闻》一文中最先提及“有闻必录”的说法。之后,《申报》《新闻报》等商业报刊多次提及这一理念。有闻必录的影响一直持续到20世纪30~40年代。
“有闻必录”并非字面所解,如果凡是听到的消息都登出来,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闻必录最初主要指,只要是听到有人讲过的事实,报纸就可以报道,至于真伪如何,报馆可以不负责任,是所用报馆逃避指责的一种“护身符”。之后,有闻必录被引申为全面报道、新闻真实及客观报道等。
有闻必录流行的原因为:①报馆为保护自己的新闻报道不受社会干预,有意提倡“有闻必录”来摆脱困境、规避责任,争取自主性运作空间。②报馆期望借“有闻必录”来凸显报刊信息内容的优势,争取新式报刊在晚清传播活动中的合法性地位。
从历史角度看,有闻必录对维护报馆的新闻报道空间有其内在的积极意义,但在20世纪新闻业不断专业化之后,有闻必录的负面和消极意义越来越明显,逐渐失去其价值。